搜索

 
文章列表

15.“一村一品”示范村镇项目     根据《2021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部署要求,2021年,认定第十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优化特色产业布局,建设一批产值超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产值超50亿元的特色产业强县、超10亿元的特色产业强镇、超1亿元的特色产业强村。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一省一业”发展格局。16.信息进村入户项目     根据《发展规划司2021年...

8.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     根据《2021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2021年,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引导各地建设特色粮、油、薯、果、菜、茶、菌、中药材、养殖、林特花卉苗木等种养基地。创新发展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建设绿色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完善仓储加工物流等全产业链条,加强质量管控和品牌宣传,提升优势特色产业的质量效益水平。9.现代种...

2021年可申报的国家重点农业项目汇总     现在已经来到2021年,新的一年到了,各大农业项目申请的时间也将重新开始,那么2021年国家将重点扶持哪些农业项目呢?1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根据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印发《2021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部署要求,2020年,扶持并推介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原料基地共建、资源要素共享、联农带农紧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细分为:①支持以多...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慈善档案管理规范。慈善档案管理规范应当包括管理原则、文档分类、保存期限、鉴定销毁、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单位合作,采取在社区依法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和社区慈善基金、组织社区居民参与互助互济活动等方式,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

第二十二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捐赠人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对冠名捐赠的设立和取消条件、方式、期限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接受捐赠的...

第十七条   因法定事由或者依慈善组织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并不得向慈善组织收取审计费用。民政部门注销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不得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能够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实施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前已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的,应当依法使...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应当免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工本费用。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年度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

第七条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金融、评估、审计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服务费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减免慈善宣传费用。  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国际友人等参与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