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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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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慈善档案管理规范。慈善档案管理规范应当包括管理原则、文档分类、保存期限、鉴定销毁、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发布求助信息前,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求助人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涉嫌骗取捐赠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求助信息,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求助获得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超出求助人实际需要或者无法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当要求求助人退还捐赠人或者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其他用途。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