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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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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开展慈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开展慈善活动的财产损失或者慈善活动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募捐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