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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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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等单位合作,采取在社区依法设立慈善捐赠站点和社区慈善基金、组织社区居民参与互助互济活动等方式,开展社区慈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款物募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单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9月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推介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推广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以及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评选活动。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