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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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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捐赠人可以与受益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对冠名捐赠的设立和取消条件、方式、期限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接受捐赠的组织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反馈有关情况的,捐赠人可以请求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经其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十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处理;未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未规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法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名称应当反映信托目的,依次包括字号、年度、慈善目的并以“慈善信托”字样结束。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