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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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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法定事由或者依慈善组织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公开募捐慈善项目进行审计,并不得向慈善组织收取审计费用。民政部门注销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后,不得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能够继续按照募捐方案实施公开募捐资格注销前已开展的公开募捐项目的,应当依法使用募得款物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不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由民政部门主持将募捐剩余款物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继续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捐赠财产。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慈善捐赠协议范本。捐赠人、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慈善捐赠协议范本对捐赠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自然人可以基于慈善目的,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捐赠个人财产,并可以与该组织约定设立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

  遗嘱人可以与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依照约定,对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遗赠的组织不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使用遗赠财产的,遗赠财产执行监督人应当协助受益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条 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捐赠人可以与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费用可以约定在捐赠财产中冲减或者由捐赠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或者纳入财政部门监管的电子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