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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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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法定手续齐全,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养老机构。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以公开。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