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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养老指南-国发(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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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服务业对外开放,日前,商务部、民政部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本资料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