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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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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社会救助对象的养老服务,必须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质和履行兜底职能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建民营方式及运营模式,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及运营方式改革,加强对运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