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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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务资助 第二十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服务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 1.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3类人员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类人员中独居或者仅与持证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中失能的; 5.100周岁及以上的;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 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自愿负担一半费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 1.80周岁及以上的; 2.纯老家庭(含孤寡、独居)人员。 第二十七条 资助对象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执行。 (一)第一类资助对象每月400元。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二)第二类资助对象每月最高资助200元。 服务资助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交资助申请。街道(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 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格核实和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并将核实意见和评估结果发送至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核实同意的,由养老管理员为资助对象制订服务方案,协商资助对象选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核实不同意的,由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复核。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会同街道(镇)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组织复核。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机构按照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资助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采取记账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服务资助费用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定期支付给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同区不同街道(镇)的资助对象,向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交申请,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和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选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由区民政部门支付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区的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同意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选定居住地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支付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难以覆盖的区域,经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同意,资助对象可选择委托亲友、邻居按照养老管理员制订的服务方案提供服务,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协议,服务完成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评定合格的,按照协议将资助费用支付给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二条 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资助对象身份变化的次月调整资助标准或终止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服务资助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年度部门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分担的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及时下达各区。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上年资助资金进行清算。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