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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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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应由市公办养老机构或区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