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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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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在2个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资助经费的依据,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材料复印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