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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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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市、区民政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终止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