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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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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程序和命名原则

作为社区医院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建设任务进行建设,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原则上以“××县(市、区)××社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社区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七、时间安排

(一)启动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区、市)试点范围和试点地区,研究确定2019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范围。2019年4月10日前,各试点省份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地区名单报我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根据实施方案,遵循自愿的原则,遴选试点机构,并指导试点机构完成主要建设任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开展对试点工作在机构运行、服务提供、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运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地区和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性政策。

(三)评估挂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对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负责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名称,加挂社区医院牌子。2019年11月30日前,各试点省份将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机构要把握机遇,强化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要按照试点目的和深化医改任务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地区和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性政策,允许试点医疗机构自主调节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并定期向我委报送试点工作建设进展。

(三)适时总结推广。鉴于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和群众较为关注,且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各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累宝贵经验。试点地区原有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我委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来源:国家卫生健委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