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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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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范围

(一)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发展水平,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19年在河北等20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20年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省内的试点范围由试点省份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可以在省内的一个地市开展试点,也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

(三)试点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鼓励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试点。

四、试点机构遴选条件

原则上,试点地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可申请作为试点机构:

(一)区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并支持社区医院建设,能够加大资金投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特别是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财政经常性投入不降低。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一定规模的服务人口,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床位使用率≥75%,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三)加强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衔接,对于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推荐标准的机构,优先作为试点机构。




来源:国家卫生健委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