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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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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四条   ( 行 政 监 督 )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法对接受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 三 十 五条   ( 公 众 监 督 ) 市、区民政局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 三 十 六条   ( 平 台 监 督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接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条   ( 加 大 支 持 ) 各区可以在本办法支持项目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具体办法抄送市民政局。


第 三 十 八条  ( 有 效 期 限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