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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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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 三 十条   (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岗位补贴应当全额拨付从业人员当事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补贴优先用于提高一线从业人员待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以及办公、水电、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开支。



第 三 十 一条   (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市、区民政部门拨付资助补贴款项时,申请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正常运营,不再正常运营的机构将不予拨款。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