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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释放改革红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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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完善释放改革红利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民政部明确提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继续有效,各地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张恺悌表示,这项规划最好是由国务院组织,谋动于先,不应再是仅靠几家研究机构,而是比较广泛地吸收一些地区代表、行业代表、群体代表参加讨论。避免在制定政策时悬、虚、浮,在执行政策时跑、冒、滴、漏,做到提质增效,充分利用好这次历史机遇。


殷志刚也认为,实施步骤上不能一蹴而就。第一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尽早修改;第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第三是制定管理标准。建议分类分步实施,也就是现阶段首先对工商注册、不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取消设立许可,对民非注册、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仍然保留设立许可制度,等监管体系比较成熟后,再全面取消设立许可制度。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处长陶继民认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是头等紧迫的课题。他建议:一是明确责任共担,通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续发挥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中的枢纽作用,将养老机构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二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制定养老机构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完善双重管理。以民非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收住高龄、失能老人,从保护老人权益角度,登记机关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四是对养老床位分类管理,制定相应标准。根据老人照护等级、照护场所和时间,对养老床位分类分级,出台相应的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标准,依照标准进行管理。五是整合信息资源、建立诚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发挥信用建设在部门联合监管中的软实力,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升。


民政部通知提出,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修订工作;各地已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提早做好修订准备;正在开展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的,要做好衔接。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联的政策制度,逐项研究取消许可后的具体调整办法,确保取消许可实施后,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过渡。


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大幕既启,本报编辑部将及时追踪报道各地探索,与全行业一起见证,共同推动这项事关亿万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改革进程。


来源:中国社会报                                                         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