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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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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设立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职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保持行业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要依托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结合各地实际,提前做好人员、机构、制度各方面准备,确保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顺利转换。


四、提前做好工作衔接。民政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修订工作;各地已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提早做好修订准备;正在开展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的,要做好衔接。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联的政策制度,逐项研究取消许可后的具体调整办法,确保取消许可实施后,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过渡。


各地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                                                         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