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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正式公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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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依据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应当免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工本费用。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年度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募捐方案、募捐成本分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互联网慈善,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公开募捐网络平台的开发、运营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鼓励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采取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等方式,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项目。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合作协议范本和慈善组织实施公益招投标、公益创投的标准化流程指引。







来源:广东民政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