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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养老用地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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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土地性质怎样确定?


答: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是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