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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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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委托运营的应收回使用权;自主供给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服务资助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失能老人是指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人;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人;纯老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独居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老人。

  第三十九条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服务机构运营合同、服务协议、居住地服务委托协议等合同(协议)范本。

  各区、街(镇)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规定选定服务机构且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原有资助对象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核实资格,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接受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服务申请。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