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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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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务评估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

  照顾需求状况发生变化,可由本人、家属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申请,经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后组织动态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员应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组成。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的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

  评估员开展评估工作应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区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区财政全额负担。鼓励其他老年人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个人和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 服务项目评估由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经费按不高于本区年度服务费用总金额的5%确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三条 由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制定服务项目评估细则,各区应在服务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上年度服务项目开展服务评估,评估结果应在每年5月前上报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评估结果按服务项目类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评估结果由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公示10天。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提出复评申请,由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定级,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化程度、服务人次数、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差别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评估定级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其中,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日间托管、康复护理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

  服务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由各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拨付给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街道(镇)。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场地租金、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和维护、水、电、燃气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街道(镇),由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街道(镇),由市民政部门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终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