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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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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居家老年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平安通”等服务项目。

  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区、街道(镇)举办的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各区、街道(镇)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以区、片区或街道(镇)为单位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平安通”服务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采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点服务、设立家庭病床等方式提供。

  第十五条 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严格按照协议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

  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居家老年人可向居住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确认身份信息和服务项目;非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服务机构应将其身份信息、服务项目等信息录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和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搭建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服务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目录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和社区公示栏张贴公布,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