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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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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七条 区和街道(镇)应设置以下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

  (一)区级服务设施。各区应设立1个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

  (二)街道(镇)级服务设施。街道(镇)应设立1个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等功能设施。可依托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日间托老机构、社工站综合设置或根据服务功能分散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或医疗服务点。

  (三)社区级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居住范围合理布设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含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安居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助餐配餐、文化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增设日间托管功能。

  (四)其他服务设施。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本区域实际设置的社区养老综合体、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助餐配餐中心等设施,设置单项或综合为老服务功能。

  第八条 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其中,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社区养老院应依法登记备案。

  同一区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应统一名称和标识。

  第九条 各区应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12〕300号)及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费。

  各区应根据场地租金、设备维护、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务设施必需的运营经费,场地租金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每年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或实际租金计算。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其中辖区老年人数不足3000人的可适当减少,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安居点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其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各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拨付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十条 街道(镇)和社区服务设施可由街道(镇)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街道(镇)应向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并依据合同拨付运营经费。

  各区、街道(镇)应积极盘活辖区闲置物业和场地设施,以无偿、低偿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在辖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经区民政部门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区、街道(镇)应优化本区域服务设施布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为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确需撤销、关闭或改变用途的非社会力量自主举办的设施,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