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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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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条   ( 创 办 补 贴) 自本办法实施后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含 50 平方米)及以上 300 平方米以内(不含 300 平方米),年服务量达到 1800 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 15万元的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 2500 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 20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

创办补贴每年不超过 50 家,由市民政局委托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的多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给予一个机构的创办补贴。



第 九条    ( 创 办 补 贴 限 制 ) 承接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或购买服务,或利用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及依托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创办补贴。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