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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开办养老院不用再审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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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______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