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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可作为休闲农业用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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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指什么: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转换方式,具体政策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如:

数量上——异地垦地与当地占地面积之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倍、4倍、5倍。

质量上——保证新垦地总产量大于所占地原产量

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这应该是既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当然还有许多具体政策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垦地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操作中的管理监督问题等。


5.其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来源:透视                                                由广州慈济养老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