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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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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养老床位建设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