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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医养结合再开放,正式取消养老限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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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另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来源:搜狐网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