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文,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大放开!(3)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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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来源:中国政府网 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