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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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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二条   ( 违 规 处 理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怼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关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信用系统;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骗取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 三 十 三条 条   (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