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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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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养结合支持


第 十 六条   ( 放 宽 医 养 结 合 准 入 )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签订协议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护士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诊所、护理站。



第 十 七条   ( 医 保 、 长 护 险 定 点 )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