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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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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条   ( 价 格 优 惠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按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固定电话月租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第 十 四条   ( 投 融 资 支 持 ) 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实力和可持恋发展能力,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第 十 五条   (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收 益 分 配 ) 民办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该服务机构决策同意并经第三方机构核验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 10%的一次性奖励。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