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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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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条   ( 税 收 优 惠 ) 引导企业用足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辅导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享受的各类补贴不纳入年所得额。



第 十 二 条 (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 对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工商或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来源:民政养老                                                         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