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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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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做好养老机构管办分离工作。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原则上不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机构方式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逐步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本性质,强化“保基本、托底线”的功能定位,强化托底保障职责,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原则。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二是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三是服务水平不降低。四是监管不缺失。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业务指导。确保托底供养责任落到实处。对暂不具备整体改革条件的养老机构,可通过外包某一单项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市县福利中心,可以通过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改制为国有企业等方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品牌、管理和人才优势,承担养老服务示范引领、专业培训等职能。各试点省份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优惠扶持和运营补贴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紧制定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不得限制经营性机构参与招投标。要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明确退出机制。


——本资料由广州慈济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